上海亦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南京尚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4民初1973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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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04民初19734号之一案件名称
上海亦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南京尚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上海亦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尚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9734号之一原告:上海亦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杨健,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周,上海同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凡,上海同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南京尚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法定代表人:陆瑞国,总经理。原告上海亦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尚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原告上海亦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亦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亦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审 判 员 史 清法官助理 颜柏龄书 记 员 颜柏龄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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