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永和与中粮生化能源(公主岭)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吉0184民初35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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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84民初3564号案件名称
赵永和与中粮生化能源(公主岭)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赵永和;中粮生化能源(公主岭)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第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吉0184民初3564号原告:赵永和,男,1962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公主岭市铁北街道东风社区。 被告:中粮生化能源(公主岭)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公主岭市河南大街2887号。 法定代表人:孙本军,系经理。 原告赵永和与被告中粮生化能源(公主岭)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8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永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粮生化能源(公主岭)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赵永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与原告于2007年8月-2009年12月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告系被告2007年8月所招聘的职工,从事储运部装卸工作,当时与被告签定劳动合同,至今这被告也未原告解除劳动合同,工作期间从2007年8月至2009年12月,被告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金,因本人即将退休,请求判决被告与原告于2007年8月至2009年12月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有劳动合同2007年8月至2009年12月有工资表证明)为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裁决。 被告未到庭未提出书面答辩。 经审理查明,中粮生化能源(公主岭)有限公司于2006年4月2日成立。赵永和通过招聘形式于2007年8月入职在被告处工作至今。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中粮生化能源(公主岭)有限公司每月给赵永和发放工资。赵永和于2021年7月16日要求与中粮生化能源(公主岭)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向公主岭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公主岭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公劳人仲字[2021]第211号不予受理通知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工资表、劳动合同书、公劳人仲字[2021]第211号不予受理通知。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本案中,用人单位中粮生化能源(公主岭)有限公司于2006年4月2日成立,赵永和于2007年8月入职在在被告处从事装卸工、糊精接收工、粮食保管工作。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工资表能够证明赵永和自2007年8月-2009年12月在被告处工作的事实,自用人单位中粮生化能源(公主岭)有限公司用工之日起即2007年8月就与赵永和建立了劳动关系,赵永和主张确认与中粮生化能源(公主岭)有限公司自2007年8月起至2009年12月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原告赵永和2007年8月至2009年12月与被告中粮生化能源(公主岭)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中粮生化能源(公主岭)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佟晓东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慧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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