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城市支行、高广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82执10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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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82执1009号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城市支行、高广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凤城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城市支行;高广峰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凤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82执100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城市支行,住辽宁省凤城市龙源路41号。负责人:樊金鹏,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高广峰,男,1978年12月19日生,满族,住辽宁省凤城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城市支行与被执行人高广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凤城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3日作出的(2020)辽0682民初6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高广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通过网络总对总及线下点对点的方式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车辆、股权、不动产等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高广峰纳入限制消费名单,并已网络发布。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此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员 袁尔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丽芳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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