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荣艳、张小青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执行裁定书(2021)湘11执监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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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执监31号案件名称
夏荣艳、张小青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夏荣艳;张小青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执监31号申请执行人:夏荣艳,女,1967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零陵区。被执行人:张小青,女,195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冷水滩区。夏荣艳与张小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冷水滩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1103民初5977号民事判决确定,张小青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夏荣艳向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冷水滩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21)湘1123执恢575号。进入执行程序后,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现向本院提出申请,将案件指令至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管辖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19)湘1103民初5977号民事判决暨申请执行人夏荣艳与被执行人张小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执行。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廖 辉审 判 员 唐跃华审 判 员 蒋跃兵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阳少卿书 记 员 涂 扬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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