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居(天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何筠琳林木折断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津02民终58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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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2民终5881号案件名称
泰居(天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何筠琳林木折断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泰居(天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何筠琳案件缘由
林木折断损害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津02民终58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居(天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宁园街万柳村大街56号(纺织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院内小二楼207)。法定代表人:马莲,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言,天津君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筠琳,女,1958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爱国,天津瑞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泰居(天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居物业”)因与被上诉人何筠琳林木折断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21)津0103民初70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泰居物业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及理由:被上诉人所受损害因不可抗力造成,上诉人已经尽到了对涉诉小区所应尽的相应义务,且被上诉人违反了其与上诉人之间签订的《车辆停放场地管理协议》,应自行承担其车辆意外受损的责任。何筠琳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何筠琳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其车辆损失95000元;2.判令被告给付其逾期利息(本金95000元,自2020年5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月利息计算),截止到2021年4月19日暂计利息为4000元;3.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何筠琳与其丈夫系天津市河西区郁江道与九华山路交口玉水园3-1-301业主,泰居物业系该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单位。津H×××××号凯迪拉克SRX小型越野客车登记在何筠琳名下,泰居物业将小区内标号为11#的地上车位出租给何筠琳使用,每月收取80元机动车场地占用费,何筠琳向泰居物业交纳了2019年7月10日至2020年7月9日的占地费。2020年3月18日晚,何筠琳发现其停放于车位内的涉案车辆被小区内倾倒的树木砸坏,何筠琳遂拨打110报警,并对事发现场拍照,相应照片显示涉案车辆侧前方树木倾倒砸压在车辆顶部,造成涉案车辆前挡风玻璃、车顶、车身侧面等多处部位受损。何筠琳于2020年4月11日将涉案车辆送至天津东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维修,并于2020年5月17日结算维修费,该公司为其出具金额为95000元的维修费发票。一审法院认为,公民合法的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财产权利的,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十条规定,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倾倒的树木为玉水园小区内树木,泰居物业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其亦认可系小区内林木的养护管理人,在其不能举证证明自身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应承担侵权责任。泰居物业虽主张本案事故系暴风不可抗力造成,但根据现有的技术手段及气象预报机制,泰居物业可以获知事发前后的天气状况及风力变化,其作为小区树木的管理人应当对天气状况可能引发的问题有所预见并采取预防及应对措施,上述内容亦属于泰居物业日常养护管理工作范围,现泰居物业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尽到了管理义务,对其不可抗力的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损失认定问题,何筠琳提交了结算清单以及发票予以证明,泰居物业虽不认可,但经一审法院释明,其明确表示不申请鉴定,故对何筠琳主张的损失95000元,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何筠琳主张的利息损失部分,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泰居(天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何筠琳车辆维修费95000元;二、驳回原告何筠琳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75元,减半收取1137.5元,由原告何筠琳负担46元,被告泰居(天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091.5元。”二审中,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上诉人是否应当赔偿被上诉人车辆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十条规定,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倾倒的树木为涉诉小区内树木,泰居物业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系小区内林木的养护管理人。泰居物业主张本案事故系暴风不可抗力造成,但其作为小区树木的管理人并未采取预防及应对防护措施,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尽到了管理义务,亦不能证明自身没有过错,故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其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综上所述,泰居物业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275元,由上诉人泰居(天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翟均勇审判员 王伟杰审判员 苏美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铎臻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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