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小梅、岳阳方舟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623民初18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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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23民初1819号案件名称
江小梅、岳阳方舟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华容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江小梅;岳阳方舟置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623民初1819号原告:江小梅,女,1974年2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华容县。被告:岳阳方舟置业有限公司,住湖南省华容县田家湖生态新区华容大道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3MA4L6X049K。法定代表人:陈绍山,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华,华容县华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江小梅与被告岳阳方舟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2021年9月6日,原告江小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小梅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小梅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39.24元,减半收取计519.62元,由原告江小梅负担。审 判 员 邓 琴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王承凤书 记 员 张 巧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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