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县支行、湖南嘉晨服装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726执保21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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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726执保218号之一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县支行、湖南嘉晨服装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石门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县支行;湖南嘉晨服装有限公司;宋定军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726执保218号之一申请保全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县支行,营业场所石门县宝峰街道中渡社区梯云路1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26886840710H。负责人:罗友巍,该支行行长。被保全人:湖南嘉晨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石门县宝峰街道天供山社区三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26396327332J。法定代表人:宋定军,该公司执行董事。被保全人:宋定军,男,196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乡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保全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县支行与被保全人湖南嘉晨服装有限公司、宋定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石门县人民法院(2021)湘0726民初234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查明,被保全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保全人湖南嘉晨服装有限公司、宋定军所有的在银行账户内的全部存款,冻结方式为额度冻结,冻结额度为349286.34元,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马晓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陈 帅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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