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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井涛、高亮亮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81执恢8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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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81执恢835号
  • 案件名称

    刘井涛、高亮亮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瓦房店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刘井涛;高亮亮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1执恢835号申请执行人:刘井涛,男,195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被执行人:高亮亮,女,1979年6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申请执行人刘井涛与被执行人高亮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瓦民初字第47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高亮亮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高亮亮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全部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高亮亮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在执行过程中,经不动产查询、银行查询、网络查控及收益性保险查询等,发现被执行人高亮亮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井涛亦未能提供新的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刘井涛同意,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洋审判员 于 瑶审判员 安永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晶晶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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