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伟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01执60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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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01执6049号案件名称
郑伟等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郑伟;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01执6049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郑伟,男,1992年3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鹿邑县,正在服刑中。郑伟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经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终结,该案(2020)京0101刑初42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处被执行人郑伟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责令被告人郑伟退赔犯罪所得人民币三百零九万四千八百元,连同在案扣押的人民币五万一千元,共计人民币三百一十四万五千八百元,发还投资人。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6月16日移送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互联网银行存款、无不动产及车辆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证券登记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郑伟纳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郑伟户籍地河南省鹿邑县观堂乡孙庄行政村村委会发出下落及财产调查函,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郑伟有可供执行公积金及其他财产情况。经组成合议庭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20)京0101刑初429号刑事判决书中罚金项及退赔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及被害人(单位)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惠楠审 判 员 汪 霄审 判 员 黄琼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刘媛媛书 记 员 焦 哲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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