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中思、张举胜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81执保7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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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81执保797号案件名称
孙中思、张举胜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东港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孙中思;张举胜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81执保797号申请人孙中思,男,1959年7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东港市。被申请人张举胜,男,195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东港市。申请人孙中思与被申请人张举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孙中思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举胜在与法院联网银行存款冻结人民币22万元(申请网查)。本院作出(2021)辽0681民初582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予以准许,并移送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张举胜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冻结人民币22万元,冻结的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徐 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邓晓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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