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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中思、张举胜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81执保7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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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681执保797号
  • 案件名称

    孙中思、张举胜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东港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孙中思;张举胜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81执保797号申请人孙中思,男,1959年7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东港市。被申请人张举胜,男,195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东港市。申请人孙中思与被申请人张举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孙中思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举胜在与法院联网银行存款冻结人民币22万元(申请网查)。本院作出(2021)辽0681民初582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予以准许,并移送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张举胜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冻结人民币22万元,冻结的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徐 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邓晓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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