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山支行、烟台渤海制药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19)鲁0613执144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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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19)鲁0613执1449号之一案件名称
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山支行、烟台渤海制药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烟台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山支行;烟台渤海制药有限公司;烟台惠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烟台嘉华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贾培财;刘少翠;栾洪敏;唐少红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613执144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山支行。地址,烟台市莱山区金滩东路1889号。被执行人烟台渤海制药有限公司。地址,烟台市莱山天正路7号。被执行人烟台惠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地址,烟台市莱山区解甲庄街道办事处政府大街17号。被执行人烟台嘉华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地址,烟台市莱山区天正路9号。被执行人贾培财,男,197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被执行人刘少翠,女,198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被执行人栾洪敏,男,1965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被执行人唐少红,女,196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烟台市芝罘区。关于申请执行人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山支行与被执行人烟台渤海制药有限公司、烟台惠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烟台嘉华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贾培财、刘少翠、栾洪敏、唐少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以(2019)鲁0613民初99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烟台渤海制药有限公司持有的注册号分别为16505216、11158480、8769796项下的商标权。因案情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烟台渤海制药有限公司持有的16505216、11158480、8769796商标权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茂群审判员 高绪波审判员 曲少雪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赵 鹏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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