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徐海燕与郭振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84民初4175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184民初4175号
  • 案件名称

    徐海燕与郭振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徐海燕;郭振龙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84民初4175号原告:徐海燕,女,198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被告:郭振龙,男,汉族,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原告徐海燕与被告郭振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徐海燕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徐海燕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徐海燕撤诉。        案件受理费2400.00元,减半收取计1200.00元,由徐海燕负担。        审判员    佟晓东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慧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