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海燕与郭振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84民初41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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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84民初4175号案件名称
徐海燕与郭振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徐海燕;郭振龙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84民初4175号原告:徐海燕,女,198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被告:郭振龙,男,汉族,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原告徐海燕与被告郭振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徐海燕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徐海燕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徐海燕撤诉。 案件受理费2400.00元,减半收取计1200.00元,由徐海燕负担。 审判员 佟晓东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慧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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