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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劲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方分公司、毕节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521执28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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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521执2864号
  • 案件名称

    贵州劲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方分公司、毕节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贵州省大方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贵州劲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方分公司;毕节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521执2864号申请执行人贵州劲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方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大方镇解放路。负责人付劲勇,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毕节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桂花路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办公楼。法定代表人杨小虎,该公司董事长。贵州劲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方分公司申请执行毕节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黔0521民初66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毕节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退还贵州劲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方分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款860万元,并以860万元为基数,支付贵州劲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方分公司自2013年7月5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8月21日起至土地转让款实际退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案件受理费36000.00元,由毕节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判决生效后,贵州劲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方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毕节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60万元支付申请执行人。2021年7月23日,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款项106400.00元(案件受理费36000.00元,已发放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费70400.00元,已上缴车库)。2021年9月2日,经双方核对,本案剩余应执行利息为3562060.28元,就该款项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下:2021年9月30日前支付款项712412.06元,2021年10月30日前支付款项1068618.08元,2021年11月30日前支付款项712412.06元,2021年12月30日支付款项1068618.08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申请执行人自行处分权利在执行程序中的运用,不违反法律规定,本案应当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黔0521执2864号案件的执行。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份应当扣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 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彭显智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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