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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建设、郭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581民初74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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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581民初7485号
  • 案件名称

    王建设、郭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林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王建设;郭凯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581民初7485号原告:王建设,男,197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被告:郭凯,男,1992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设与被告郭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原告王建设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邓 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吕津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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