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春兰、贵州润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黔2601财保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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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2601财保39号案件名称
杨春兰、贵州润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凯里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凯里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杨春兰;贵州润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2601财保39号申请人:杨春兰,女,苗族,1978年4月24日出生,住所地:贵州省凯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何冠尧,贵州中黔致合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申请人:贵州润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永丰东路36号翰林华庭2栋1单元13楼13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00580679901B,联系电话:0855-86××××3。法定代表人:吴正刚,系公司经理。申请人杨春兰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贵州润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进行查封冻结,金额为1,589,216.83元。申请人杨春兰以在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贵州润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位于凯里市的房屋,期限为三年。冻结被申请人贵州润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开户行:贵州银行凯里世纪城支行,账号:05×××69)。上述保全金额为1,589,216.83。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肖艳婷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张健婕书 记 员 舒达力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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