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合展食品有限公司、播州区龙坑霞妹豆米制品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304民初868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黔0304民初8688号案件名称
遵义市合展食品有限公司、播州区龙坑霞妹豆米制品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遵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遵义市合展食品有限公司;播州区龙坑霞妹豆米制品经营部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304民初8688号原告:遵义市合展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经开区医药产品交易中心12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2MA6J8TXR9L。法定代表人:庄永红,系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洪,系公司职工(特别授权)。被告:播州区龙坑霞妹豆米制品经营部。经营场所:播州区龙坑街道共青社区水果批发市场B2-1-3-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393MA6GUCGY9F。经营者:田晓霞,女,198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遵义市合展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播州区龙坑霞妹豆米制品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遵义市合展食品有限公司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01.00元,由原告遵义市合展食品有限公司播州区龙坑霞妹豆米制品经营部承担。审 判 员 周辉围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任 娟书 记 员 黄 瑀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胡宗元、尹海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豫1528执2423号 下一篇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张金红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04执70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