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淑坤、许国斌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382民初44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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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382民初4420号案件名称
钱淑坤、许国斌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凌源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钱淑坤;许国斌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382民初4420号原告:钱淑坤,男,197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凌源市。被告:许国斌,男,197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凌源市。原告钱淑坤与被告许国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原告钱淑坤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自行处分权利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钱淑坤撤诉。案件受理费1,142元,减半收取计571元,由钱淑坤负担。审判员 刘 妍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珍珍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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