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李相街道段家沟村村民委员会、王贵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12民初1630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112民初16300号案件名称
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李相街道段家沟村村民委员会、王贵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李相街道段家沟村村民委员会;王贵玉案件缘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12民初16300号原告: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李相街道段家沟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法定代表人:乔永岩,系主任职务。委托诉讼代理人:滕龙、李静龙,系辽宁一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贵玉,男,1948年9月29日出生,住沈阳市东陵县,其他不详。原告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李相街道段家沟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王贵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李相街道段家沟村村民委员会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李相街道段家沟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 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红研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朱某与北京真传吾行体育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京03民终11582号 下一篇 辽宁一德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滕云等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辽10民终13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