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珺、龙清心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304执6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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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304执62号之一案件名称
阳珺、龙清心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湘潭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阳珺;龙清心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304执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阳珺,女,197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被执行人:龙清心,女,197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申请执行人阳珺与被执行人龙清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湘0304民初7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龙清心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阳珺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向申请执行人阳珺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1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龙清心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2021年1月12日、4月18日、8月23日本院共三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龙清心名下银行存款、工商、证券信息、车辆等情况,均无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1月13日,本院向湘潭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龙清心名下无房产。2021年1月13日,本院分别向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龙清心的公积金、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保险登记信息,均无可供执行财产。就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约谈申请执行人阳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鉴于未发现被执行人龙清心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阳珺未能提供财产线索,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龙清心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截至2021年9月7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408013.33元(借款本金200000元、利息192933.33元、迟延履行利息8680元、案件受理费3050元、申请执行费3350元),鉴于未发现被执行人龙清心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阳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龙清心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0)湘0304民初7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阳珺如发现被执行人龙清心有财产可供执行,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远审 判 员 吕军锋审 判 员 易金玲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 助理 喻 翔代理书记员 戴思凤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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