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树军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14执526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京0114执5260号案件名称
王树军等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王树军;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通苑支行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14执5260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通苑支行,营业场所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中滩村东镇政府后面。被执行人:王树军,男,1974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密云区。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通苑支行与王树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京0114民初563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通苑支行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共计1.137791万元及利息。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向被执行人王树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经查,被执行人王树军名下银行账户余额极少,我院已冻结;王树军名下车牌号×××我院已在京北车辆管理所查封,因未实际扣押,无法处置;其名下无房产、证券以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申请执行人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通苑支行申请执行的1.137791万元已执行0元,尚有1.137791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受清偿。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王树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被执行人王树军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经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王树军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波审判员 郝丙坤审判员 薛恩同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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