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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临潼、田先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02执25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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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执2543号
  • 案件名称

    赵临潼、田先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赵临潼;田先河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02执2543号申请执行人:赵临潼,男,汉族,1958年出生,住陕西省汉滨区。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田先河,男,汉族,出生于1960年,住安康市汉滨区新城路,身份证号码。赵临潼与田先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1)陕0902民初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由田先河向申请执行人赵临潼偿还借款本息合计人民币2304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4756元,执行费3427元。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权利人赵临潼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田先河名下位于安康市汉滨区兴华都市花园有房屋登记,有抵押登记及查封信息,现暂不具备处置条件。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进行冻结,对被执行人进行了消费限制。向申请执行人反馈执行案件情况,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陕0902执254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时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禅审判员 乐发波审判员 张 欣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田加昱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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