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旭东、周春芝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282执158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1282执1584号案件名称
曹旭东、周春芝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开原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曹旭东;周春芝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282执1584号申请执行人:曹旭东,男,1977年9月21日生,住开原市。被执行人:周春芝,女,住开原市。关于申请执行人曹旭东与被执行人周春芝确认合同纠纷一案中,开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1282民初29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进入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办理位于朝鲜小学住宅楼厢1幢花园街16号27门市房(房证号:开原市房权证新城街字第××号)的更名过户手续。二、新房权所有人曹旭东身份证号为:2112821977××××××××。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崔广强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宋永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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