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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正斌、西安特创裕丰新能源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2民初318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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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民初31888号
  • 案件名称

    潘正斌、西安特创裕丰新能源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潘正斌;西安特创裕丰新能源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112民初31888号 原告:西安特创裕丰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2473。法定代表人:解蓉,财务总监。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鲁阳,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正斌,身份不详。原告西安特创裕丰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潘正斌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后,原告西安特创裕丰新能源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特创裕丰新能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杨迎珍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法 官 助 理  薛  斐  书  记  员   王  丹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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