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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鸽、李玉丑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202民初19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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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202民初1914号
  • 案件名称

    赵鸽、李玉丑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开封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赵鸽;李玉丑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202民初1914号原告:赵鸽,女,1987年1月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志涛,河南世纪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园园,河南世纪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李玉丑,男,1987年6月2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原告赵鸽与被告李玉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鸽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本案原告赵鸽自愿撤回对被告李玉丑的起诉,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鸽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赵鸽负担。审判员  彭超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楠楠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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