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鸽、李玉丑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202民初19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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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202民初1914号案件名称
赵鸽、李玉丑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开封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赵鸽;李玉丑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202民初1914号原告:赵鸽,女,1987年1月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志涛,河南世纪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园园,河南世纪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李玉丑,男,1987年6月2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原告赵鸽与被告李玉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鸽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本案原告赵鸽自愿撤回对被告李玉丑的起诉,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鸽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赵鸽负担。审判员 彭超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楠楠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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