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宏丰得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商砼分公司、青海恒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青2321民初10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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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青2321民初1081号案件名称
青海宏丰得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商砼分公司、青海恒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同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同仁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青海宏丰得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商砼分公司;青海恒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同仁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青2321民初1081号原告:青海宏丰得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商砼分公司,住所地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同仁县保安镇城内村。 法定代表人:赵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萍,青海雁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恒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互助西路2号。 法定代表人:高峰,该公司经理。 原告青海宏丰得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商砼分公司与被告青海恒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青海宏丰得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商砼分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青海宏丰得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商砼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宏丰得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商砼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6.5元,由原告青海宏丰得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商砼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黎兰英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先措卓玛书记员 仁青措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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