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澧县佘市桥镇人民政府、高吉波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724执恢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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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724执恢121号案件名称
临澧县佘市桥镇人民政府、高吉波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临澧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临澧县佘市桥镇人民政府;高吉波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724执恢121号申请执行人:临澧县佘市桥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常德市临澧县佘市桥镇。法定代表人:黄金波,镇长。被执行人:高吉波,男,196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临澧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临澧县与被执行人高吉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临澧县佘市桥镇人民政府与被执行人高吉波于2021年9月16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724执恢12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卢 林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李清高书 记 员 何静文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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