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梅青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06执56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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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06执5652号案件名称
叶梅青等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叶梅青;郭玉忠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06执5652号申请执行人:叶梅青,女,1967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被执行人:郭玉忠,男,1962年11月4日出生,满族,住北京市丰台区。申请执行人叶梅青与被执行人郭玉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京0106民初19077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文书确定:郭玉忠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叶梅青49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3元,由郭玉忠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被执行人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通过邮寄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工商、不动产、证券等其它财产信息,暂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3、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财付通账户一处,冻结期限为一年,上述账户内扣划4687.32;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北京银行账户、中国银行账户、华夏银行账户、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中国银行账户内扣划1183.13元;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付通账户一处,冻结期限为一年,账户内共扣划3340.65元。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京0106民初19077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保留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贺宝刚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毕 赢书 记 员 周燕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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