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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王颖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1023执645号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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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1023执645号之六
  •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王颖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永清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永清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王颖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1023执645号之六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12/13/38/39/4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09307208。法定代表人:孙建平,董事长。被执行人:王颖,女,1973年2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王颖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作出的(2020)冀1023民初16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颖给付欠款16504.98元及利息。被执行人王颖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1、2021年5月10日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王颖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2021年5月8日开始,多次进行了总对总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未查找到财产。3、2021年5月18日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未查找到财产。4、2021年8月26日本院执行法官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同时,向被执行人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了解了被执行人的情况。5、2021年8月28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王颖限制高消费,同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6、2021年9月6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邮寄送达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视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16504.98元及利息未能执行。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王颖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0)冀1023民初164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王颖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福彬审判员  李永胜审判员  靳志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哲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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