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杰、康桥悦生活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4民终41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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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4民终4187号案件名称
张文杰、康桥悦生活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张文杰;康桥悦生活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4民终41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文杰,女,198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保军,男,1981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系张文杰之夫。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康桥悦生活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大学路80号9号楼24层24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36659728325。法定代表人:戴卫,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艳鸽,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文杰因与被上诉人康桥悦生活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21)豫1402民初20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康桥悦生活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康桥悦生活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21)豫1402民初2031号民事判决;二、准许被上诉人康桥悦生活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81.61元,减半收取40.81元,由康桥悦生活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1.61元,减半收取40.81元,由张文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许长峰审判员 李念武审判员 王颖萍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永昆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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