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爱学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01执522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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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01执5225号之一案件名称
崔爱学等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崔爱学;宋彬;于英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01执522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于英,女,1973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被执行人崔爱学,男,196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东城区。被执行人宋彬,男,1981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于英与崔爱学、宋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01民初103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161.92万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限期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于2021年6月24日查封崔爱学名下车牌号为×××的机动车一辆,并未实际控制;已扣划崔爱学名下银行存款2978.07元,扣除执行费50元,发还于英2928.07元。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二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互联网银行存款、无银行存款、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证券登记信息、无其他车辆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本院已将二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将崔爱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调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公积金及其他财产线索,并将上述查询和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时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因本案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程序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01民初103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陈利梅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徐勤飞书 记 员 姜宇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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