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兴碧、牟光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304民初73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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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304民初7300号案件名称
袁兴碧、牟光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遵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袁兴碧;牟光明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304民初7300号原告:袁兴碧,女,1960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被告:牟光明,男,196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原告袁兴碧与被告牟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0日立案。原告袁兴碧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足额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袁兴碧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任加凤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燕茹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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