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建楠、王旭东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9执33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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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19执3336号案件名称
蒙建楠、王旭东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蒙建楠;王旭东;高红英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9执3336号申请执行人:蒙建楠,女,198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委托代理人:李秀云,天津云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旭东,女,196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被执行人:高红英,男,1967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蒙建楠与被执行人王旭东、高红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166000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4970元,共计170970元,并自2016年10月10日至贷款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支付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及财产调查情况如下:1.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2.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故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经查询,二被执行人名下均无可执行银行存款及互联网金融账户;二被执行人名下均无保险、车辆、股权及其他有价证券;被执行人王旭东名下有坐落于天津市蓟州区的不动产,本院已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为自2021年8月6日至2024年8月5日;被执行人高红英名下无不动产;4.经调查,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未实现债权。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告知相关信息,申请执行人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尹桂双审判员 张 新审判员 马成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 珑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9执3336号申请执行人:蒙建楠,女,198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委托代理人:李秀云,天津云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旭东,女,196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被执行人:高红英,男,1967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蒙建楠与被执行人王旭东、高红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166000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4970元,共计170970元,并自2016年10月10日至贷款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支付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及财产调查情况如下:1.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2.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故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经查询,二被执行人名下均无可执行银行存款及互联网金融账户;二被执行人名下均无保险、车辆、股权及其他有价证券;被执行人王旭东名下有坐落于天津市蓟州区的不动产,本院已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为自2021年8月6日至2024年8月5日;被执行人高红英名下无不动产;4.经调查,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未实现债权。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告知相关信息,申请执行人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尹桂双审判员 张 新审判员 马成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 珑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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