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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祥、宋加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192执8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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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192执881号
  • 案件名称

    方祥、宋加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方祥;宋加风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192执881号申请执行人:方祥,男,198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被执行人:宋加风,男,198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申请执行人方祥与被执行人宋加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7日作出的(2020)苏0192民初1496号民事判决书,业已生效。依该判决:一、被告宋加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方祥84200元并支付利息(以84200元为基数,从2018年5月1日起到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二、驳回原告方祥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公告费560元,以上合计1710元,由原告方祥负担270元,被告宋加风负担1440元。现申请执行人方祥以被执行人宋加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阶段采取以下执行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宋加风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宋加风未按传唤时间到庭,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宋加风名下的财产情况如下:1、查明被执行人宋加风账户仅有零星银行存款,本院已采取冻结措施;2、查明被执行人宋加风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3、查明被执行人宋加风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三、通过询问申请执行人、调取关联案件信息等形式对被执行人宋加风进行调查和了解,被执行人宋加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四、向被执行人宋加风发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宋加风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对其采取信用惩戒。五、向被执行人宋加风发出失信决定书,将被执行人宋加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采取信用惩戒。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控回执、执行决定书、执行电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宋加风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方祥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宋加风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全部未执行到位。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宋加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宋加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院(2021)苏0192执881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苏0192民初14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或由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启洽审判员  米庆光审判员  戴维扬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陈杨杨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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