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春强、成都环宇博睿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106民初168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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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106民初16810号案件名称
叶春强、成都环宇博睿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成都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叶春强;成都环宇博睿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106民初16810号原告:叶春强,男,1983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久梅,四川君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环宇博睿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依据地成都市金牛区长青路88号金美国际12层3号。法定代表人:李星阅。原告叶春强与被告成都环宇博睿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后,原告叶春强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春强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叶春强撤诉。审判员 舒旭东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刘承佳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106民初16810号原告:叶春强,男,1983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久梅,四川君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环宇博睿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依据地成都市金牛区长青路88号金美国际12层3号。法定代表人:李星阅。原告叶春强与被告成都环宇博睿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后,原告叶春强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春强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叶春强撤诉。审判员 舒旭东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刘承佳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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