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李振强、贺芋菘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221执919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221执919号
  • 案件名称

    李振强、贺芋菘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渑池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李振强;贺芋菘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221执919号申请执行人:李振强,男性,197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出生于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渑池县。被执行人:贺芋菘,男性,1989年7月7日出生,汉族,出生于河南省三门峡市渑池县,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渑池县。李振强与贺芋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渑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1221民初1426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移送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三、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五、已出具拘留决定书,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未能实施拘留。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贺芋菘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李振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李俊锋审判员  李晓光审判员  张群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睿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