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光革与北京水晶情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21)京民申46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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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民申4635号案件名称
贾光革与北京水晶情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贾光革;北京市平谷区王辛庄镇放光村民委员会;北京水晶情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民申463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贾光革,男,195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平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苟波,北京天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水晶情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王辛庄镇放光村东路临48-8号。法定代表人:张吉斌,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平谷区王辛庄镇放光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王辛庄镇放光东路18号。法定代表人:武春生,村主任。再审申请人贾光革因与被申请人北京水晶情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晶情公司)、北京市平谷区王辛庄镇放光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放光村委会)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3民终581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贾光革申请再审称,撤销一、二审民事裁定,并将本案发回重审。事实理由:(一)一、二审裁定对贾光革的一审诉讼请求没有依法进行全部审理,遗漏了诉讼请求。(二)对于小产权房屋,贾光革的一审诉讼请求并未要求对涉诉房屋的权属进行处理,贾光革的一审诉讼请求仅是要求将涉诉房屋交付给贾光革居住使用。因该房屋已经建成,并已经投入使用,虽然该房屋暂时未能办理产权证,但不能因此否认该房屋具有使用价值的事实。因此,完全可以认定贾光革的诉讼请求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三)《土地交收协议》系合法有效协议,该协议中的给付补偿款、交付别墅及车位等,系完全独立的具体内容,不存在因为其中一项内容的实际履行,影响其余内容履行的情形。因此,即便二审法院认为涉诉房屋不宜进行实体审理,也应对补偿款作出实体处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第十二项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贾光革一审诉讼请求系基于其与水晶情公司签订的《土地交收协议》,该协议涉及小产权房权属问题。因本案房屋性质特殊,缺少合法手续,《土地交收协议》的效力需从整体上认定,一、二审法院综合考虑本案实际情况,暂时不予实体处理,并无不当。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贾光革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第十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贾光革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杭 涛审 判 员 田 燕审 判 员 付晓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张宏宇书 记 员 于永杰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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