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站前区巨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马清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802执7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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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802执743号案件名称
营口市站前区巨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马清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营口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营口市站前区巨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马清华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802执743号申请执行人:营口市站前区巨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营口市太白路聚合城B18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暂无证件号码。法定代表人:武秀芳联系被执行人:马清华,女性,1966年05月27日出生,汉族,住站前区。本院在执行营口市站前区巨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马清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0802执743号案件的执行。终结(2021)辽0802执743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马清华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孟庆来审判员 许 娇审判员 仲玉虹zdqz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隆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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