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昌支行、宋彦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321执6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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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321执692号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昌支行、宋彦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昌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昌支行;宋彦蓉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321执69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昌支行,住所地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城关镇东大街一号。负责人:赵岩,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冯长雄,该支行客户经理。委托代理人:赵英俊,该支行客户经理。被执行人:宋彦蓉,女,198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昌支行与被执行人宋彦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昌支行于2021年9月16日以被执行人宋彦蓉名下抵押房产已被法院委托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因评估期间较长,暂未作出评估报告,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昌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甘0321执69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寇文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梁彦明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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