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冬秀、欧文标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2624执505号之十四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黔2624执505号之十四案件名称
张冬秀、欧文标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三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三穗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张冬秀;欧文标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2624执505号之十四申请执行人:张冬秀,女,1982年6月13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三穗县。被执行人:欧文标,男,1978年4月7日出生,侗族,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本院立案执行的张冬秀申请执行欧文标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于2021年09月13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欧文标在843****85账户内余额人民币1.55元。现申请人已撤销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欧文标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843****8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847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 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木兰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彰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海波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辽0922民督52号 下一篇 彭晓华、李满祥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381民初25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