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佳、李晓斌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0882执5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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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882执576号案件名称
杨佳、李晓斌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河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杨佳;李晓斌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0882执576号申请执行人杨佳,女,1988年10月29日生,汉族,河津市柴家乡苍底村,身份证号:142703198810293084。被执行人李晓斌,男,1987年3月18日生,汉族,河津市柴家乡苍底村,身份证号:142703198703183015。申请执行人杨佳与被执行人李晓斌婚姻家庭纠纷一案,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晋0882民初241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佳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10000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5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下:本院通过司法专邮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本院三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在银行账户和网络资金账户有极少量存款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工商、保险登记信息,有一车辆经查封现已注销。本院在河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的房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李晓斌有房产登记信息。本院在河津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调查被执行人李晓斌公积金缴纳记录,未发现被执行人李晓斌缴纳住房公积金。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于2021年9月3日决定对被执行人李晓斌采取拘留措施。本院于2021年9月2日委对被执行人村委会进行调查,并出具相关证明。8、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日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1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柴 国 军审判员 李斐琼审判员侯克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执行助理李楠书记员 张 津 瑞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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