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闻新江、侯海菊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581民初73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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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581民初7380号
  • 案件名称

    闻新江、侯海菊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林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闻新江;侯海菊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581民初7380号原告:闻新江,男,197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侯海菊,女,1965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原告闻新江与被告侯海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闻新江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闻新江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闻新江负担。审判员  贾永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申 华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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