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光霞、张文哲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内2531民初98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内2531民初980号案件名称
赵光霞、张文哲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多伦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多伦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赵光霞;张文哲案件缘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内蒙古自治区多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内2531民初980号原告:赵光霞,女,1960年4月2日出生,满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委托代理人:王晓芳,内蒙古恃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韩青,内蒙古恃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文哲,男,1969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沽源县。原告赵光霞诉被告张文哲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能准确提供被告张文哲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光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32元,减半收取916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延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高雅娜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巫国良、梁炜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桂02执389号 下一篇 重庆多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袁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7民初746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