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龙、中禛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922执9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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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922执981号案件名称
王某龙、中禛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彰武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王某龙;中禛某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922执981号申请执行人:王某龙,男,198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彰武县。被执行人:中禛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区天山大街。法定代表人:杨某民,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龙与被执行人中禛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中,依据彰武县人民法院(2020)辽0922民初2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5月20日向中禛某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中禛某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中禛某有限公司至今未全部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将中禛某有限公司信息录入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查控系统查询中禛交通运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动产、有价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保险、开办企业情况,未查询到中禛某有限公司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对中禛某有限公司进行了限制高消费。因中禛某有限公司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王某龙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受偿标的为2.059万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0)辽0922民初2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 林审判员 赵 斌审判员 孟凡旭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亚奇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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