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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圣象全时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王文峰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京03民终110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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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京03民终11098号
  • 案件名称

    北京圣象全时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王文峰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京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北京圣象全时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文峰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京03民终110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圣象全时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金盏大街7号院2号楼三层303室。法定代表人:刘进元,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航,男,汉族,北京圣象全时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务。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文峰,男,1975年11月2日出生。上诉人北京圣象全时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象全时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文峰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5民初168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胡新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圣象全时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航,被上诉人王文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圣象全时空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圣象全时空公司不支付王文峰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或将本案发回重审;二、本案诉讼费由王文峰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与实际情况不符。首先,自2020年1月23日开始受疫情影响,实体行业遭受了很大的困难,圣象全时空公司对于回来上班的员工均足额支付工资,在认知上理解为有工作才有工资,没有工作就没有工资,在疫情期间对于国家有关工资发放的政策不是很明确,故不存在客观拖欠或克扣工资事实。因此,王文峰主张的2020年7月30日基于拖欠工资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理由不成立。其次,圣象全时空公司要求员工2020年2月3日开始返岗上班,但王文峰未实际返岗上班,于2020年6月15日才返岗,圣象全时空公司通过微信与王文峰解除劳动关系,解除理由为王文峰矿工。故圣象全时空公司无需向王文峰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王文峰辩称,不同意圣象全时空公司的上诉请求及理由,同意一审判决。王文峰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圣象全时空公司支付王文峰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7月30日期间工资36000元;2.判令圣象全时空公司支付王文峰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78000元;3.判令圣象全时空公司支付王文峰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7月30日未休年休假工资24827.59元;4.判令圣象全时空公司支付王文峰1999年1月至2006年12月31日未缴纳养老保险赔偿28800元;5.判令圣象全时空公司支付王文峰未缴纳失业保险一次性生活补助费13500元;6.判令圣象全时空公司支付风险基金10000元。事实和理由:王文峰于1997年9月1日入职圣象全时空公司,岗位为领班,圣象全时空公司每月15日发放上自然月工资,因拖欠工资,王文峰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王文峰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该委员会于2020年11月11日作出了京朝劳人仲字[2020]第22945号裁决书,王文峰对该裁决书不服。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入职时间:2007年5月。一审法院认定理由:圣象全时空公司为王文峰缴纳2007年5月至2020年5月养老保险。二、岗位:带班经理。三、工资标准:底薪(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绩效(不固定)。一审法院认定理由:圣象全时空公司虽主张没有固定工资,采取计件工资,并提供2019年1月至2020年7月工资表,但王文峰对工资表真实性不认可,而且双方2014年3月26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中明确约定了月工资1400元,圣象全时空公司虽主张于2014年改变了工资发放方式,取消底薪,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曾就取消底薪事宜与王文峰达成一致,王文峰对此亦不予认可,故法院对圣象全时空公司之主张不予采信。故法院对圣象全时空之主张不予采信。因《劳动合同书》中明确约定了月工资标准为1400元,即当年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故法院采信王文峰所述底薪为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之主张。而根据双方认可的2019年1月至2020年1月每月实发数额不等的事实,故法院采信王文峰主张工资构成为底薪(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绩效(不固定)之主张。四、出勤情况:2020年1月18日至2020年2月7日放假,王文峰2020年6月22日起返岗工作。一审法院认定理由:王文峰自认2020年1月18日至2020年2月7日放假,主张2020年4月起圣象全时空公司开始安排其工作,但其未就4、5月圣象全时空公司安排其工作进行举证,法院根据王文峰提交微信聊天记录以及转账记录,认定王文峰自2020年6月22日开始返岗工作。另,此外,圣象全时空公司主张王文峰自2020年2月3日起旷工,对此提交了考勤表,但王文峰不认可考勤表真实性,而考勤表无王文峰确认痕迹,故法院对其主张不予采纳。五、劳动关系解除时间:2020年7月30日。一审法院认定理由:劳动关系的解除事项属于用人单位掌管事项。圣象全时空公司主张其2020年6月15日微信通知王文峰连续旷工,属于自动离职,对此提交微信聊天记录。王文峰认可聊天记录真实性,但表示其当时提出了异议,公司2020年6月22日继续安排其工作。法院根据已经查明2020年6月22日后圣象全时空公司仍安排王文峰工作之事实,认为2020年6月15日微信并不能视为其通知对方解除劳动关系。因圣象全时空公司未支付2020年2月至7月的工资,存在拖欠、克扣工资情形,法院采信王文峰所述2020年7月30日以欠付工资为由解除劳动关系之主张。六、劳动关系解除的原因:圣象全时空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一审法院认定理由:圣象全时空公司未支付2020年2月至7月工资以及基本生活费。七、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7月30日期间工资、基本生活费:10858.39元。一审法院认定理由: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业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国家或者本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王文峰自认2020年1月18日至2020年2月7日放假,法院不持异议,因2020年2月1日和2日为法定的延长假期期间,2020年2月3日至7日法院在本案中认定为年休假,故2020年2月8日至2020年3月7日为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圣象全时空公司应按照正常提供劳动支付2020年2月以及2020年3月1日至3月7日期间工资2705.75元(2200元+2200元÷21.75天×5天)。根据法院上述认定王文峰于2020年6月22日返岗工作,故2020年3月8日至6月21日期间应按照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5345.74元(2200元×70%÷21.75天×17天+2200元×70%×2个月+2200元×70%÷21.75天×15天)。2020年6月22日至7月30日期间王文峰返岗工作,因王文峰未就上述期间绩效工资举证,圣象全时空公司应按照基本工资标准支付工资2806.90元(2200元÷21.75天×6天+2200元)。2020年2月1日至7月30日期间,圣象全时空公司未向王文峰发放工资。故,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7月30日期间工资、基本生活费为:10858.39元(2705.75元+5345.74元+2806.90元)。八、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前十二个月劳动者的平均工资数额:3596.17元。一审法院认定理由:双方认可仲裁认定的该数额。九、劳动者的工作年限:13年10个月。一审法院认定理由:2006年9月至2007年4月期间圣象全时空公司为王文峰缴纳养老保险,圣象全时空公司为王文峰缴纳2007年5月至2020年5月养老保险。经查,圣象全时空公司成立时间为2001年,发起人(股东)为王树民和翁少斌,北京圣象木业有限公司成立时间为2002年,温少斌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发起人(股东),王树民为该公司经理。故北京圣象木业有限公司与圣象全时空公司为关联公司,工龄应连续计算。王文峰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2004年11月前的工作情况,故王文峰工龄起算点为2006年9月。劳动关系于2020年7月30日解除。十、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数额:50346.38元。一审法院认定理由:圣象全时空公司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王文峰劳动报酬的情况,圣象全时空公司虽以其对疫情期间对相关政策理解不到位抗辩,但该期间该公司不仅未正常发放工资亦未按照相关规定支付基本生活费,故法院对其抗辩不予采纳,王文峰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依据前述认定,王文峰离职前月平均工资为3596.17元,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为13年10个月,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七条,圣象全时空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50346.38元(3596.17元×14个月)。十一、劳动者户籍:农村户口。十二、参加社会保险情况:圣象全时空公司为王文峰缴纳2007年5月至2020年5月期间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一审法院认定理由:根据王文峰、圣象全时空公司提交的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十三、未缴纳养老保险赔偿、未缴纳失业保险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数额:不支付。一审法院认定理由:王文峰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2007年5月前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圣象全时空公司已为其缴纳2007年5月之后的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十四、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7月30日期间应休年休假:25天,实休年休假:10日。一审法院认定理由:王文峰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2018年、2019年应休年休假均为10天,2020年1月1日至7月20日期间应休年休假5天(211天÷365天×10天)。虽圣象全时空公司主张2018年至2019年期间已安排王文峰休年假,就此提供了年假安排通知及春节放假通知,但上述通知并未有王文峰确认或销假记录,王文峰对此也不予认可,故法院对其主张不予采纳。王文峰自认2020年1月18日至2020年2月7日放假,扣除法定放假期间,法院认定其已休年休假10天。十五、未休年休假工资:4960.23元(3596.17元÷21.75天×15天×200%)。一审法院认定理由: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十六、仲裁结果:1.圣象全时空公司支付王文峰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期间工资、待岗生活费共计11220元;2.圣象全时空公司支付王文峰2018年至2020年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共计8267.06元;3.驳回王文峰的其他仲裁请求。十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圣象全时空公司同意支付风险基金10000元,法院不持异议。综上,一审法院判决:一、北京圣象全时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王文峰二〇二〇年二月一日至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期间工资、基本生活费以及工资共计10858.39元;二、北京圣象全时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王文峰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0346.38元;三、北京圣象全时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王文峰二〇一八年一月一日至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4960.23元;四、北京圣象全时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王文峰风险基金10000元;五、驳回王文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圣象全时空公司应否支付王文峰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及第四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本案中,圣象全时空公司以连续旷工为由主张与王文峰微信解除劳动关系,但其就此提交的考勤表中未有王文峰确认。王文峰于2020年7月30日以未缴纳社保、拖欠工资为由向圣象全时空公司发送了解除通知书,故圣象全时空公司该项主张不能成立。根据查明案件事实及当事人陈述,圣象全时空公司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故其应向王文峰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其关于因不了解疫情防控期间相关政策,故不予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上诉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圣象全时空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北京圣象全时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胡新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乔文鑫法官助理 张好好书 记 员 陈 萌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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