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红群、广州市商贸职业学校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01民终153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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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1民终15339号案件名称
肖红群、广州市商贸职业学校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肖红群;广州市商贸职业学校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民终1533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肖红群,女,197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荔湾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燕区,广东壹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翾,男,1965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荔湾区,系肖红群的丈夫。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商贸职业学校(广州市商贸高级职业技术学校),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桥中东海北路21号。法定代表人:张立波,职务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艳,广东博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肖红群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商贸职业学校(以下简称商贸职业学校)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3民初226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肖红群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依法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争议焦点为肖红群岗位性质、工作内容以及劳动合同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情形。本案属于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劳动争议纠纷。二、商贸职业学校于2020年11月通知肖红群年满50周岁退休,单方面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属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合同约定肖红群属管理岗位,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55周岁退休的条件。因此,商贸职业学校无权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无权单方面通知肖红群退休。商贸职业学校答辩同意一审裁定。肖红群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依法判决商贸职业学校继续履行双方于2018年9月1日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肖红群按管理岗位在商贸职业学校单位工作至55周岁退休,薪酬待遇按原来标准执行;2.依法判决商贸职业学校为肖红群更正购买社保岗位为管理岗位;3.本案诉讼费用由商贸职业学校承担。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商贸职业学校于2020年11月通知肖红群年满50周岁退休,因双方对肖红群岗位性质、退休年龄问题产生分歧,肖红群遂提起诉讼。本案实为肖红群是否符合退休条件产生的争议,肖红群以其退休年龄应为55周岁为由主张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等,应当以社保机构的审核结果为前提。故此,肖红群的起诉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应予以驳回。为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驳回肖红群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肖红群起诉主张商贸职业学校终止双方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诉请继续履行双方劳动合同等。商贸职业学校抗辩提出肖红群已达到50周岁退休年龄,不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本院认为,对于肖红群是否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双方的劳动关系是否应依法终止,可根据当事人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审查认定。一审法院本案驳回肖红群的起诉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3民初2264号民事裁定;二、指令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黄嵩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爽罗敏婷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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