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思博、陈明奇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703执41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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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703执412号之一案件名称
王思博、陈明奇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锦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王思博;陈明奇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703执41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思博,男,1992年6月15日出生,满族,公司职员,住锦州市古塔区。被执行人:陈明奇,男,199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锦州市凌河区。申请执行人王思博与被执行人陈明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130788元、迟延给付期间的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通过总对总网络平台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证券、工商、保险、车辆、银行存款、不动产登记、互联网银行等信息,除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陈明奇名下坐落于锦州市士英里195号6-88号房屋(查封期限2021年9月10日至2024年9月9日),有抵押暂无法执行外,未查找到被执行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传统查询,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财产查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已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表示目前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执行的财产线索。因目前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应予终结本次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随时恢复本案执行,经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竹审判员 李 伟审判员 任桂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苏莹莹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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