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永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寨支行、袁青年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321执恢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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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321执恢55号案件名称
甘肃永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寨支行、袁青年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昌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甘肃永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寨支行;袁青年;曹万中;王尚庆;焦玉龙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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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321执恢55号申请执行人:甘肃永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寨支行。住所地永昌县东寨镇下三坝村。负责人:米亮,东寨支行行长。被执行人:袁青年,男,196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被执行人:曹万中,男,1962年2月8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被执行人:王尚庆,男,196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被执行人:焦玉龙,男,1963年4月3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申请执行人甘肃永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寨支行与被执行人袁青年、曹万中、王尚庆、焦玉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依法作出的(2020)甘0321民初47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甘肃永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寨支行于2021年2月2日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袁青年、曹万中、王尚庆、焦玉龙偿还其借款本金5300000元、利息1110815.44元及自2020年1月21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3.05%计算的逾期利息。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委托兰州中瑞房地产咨询估价有限公司对袁青年、曹万中、王尚庆三人通过公开拍卖从武威市畜牧兽医局买受、位于武威市凉州区的土地使用权面积3.28亩及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三层办公楼、东侧二层楼、西侧二层楼、锅炉房、车库等地上建筑物面积共计2884㎡(原武威市畜牧兽医局办公用地)进行价格评估后,在司法网络拍卖平台上进行了公开拍卖,经二次拍卖,因无人参与竞买而流拍,二拍流拍价为7751352元。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后,申请执行人甘肃永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寨支行同意以二拍流拍价7751352元接受该土地使用权及房产所有权用于抵顶袁青年、曹万中、王尚庆欠其借款本金及利息中的7751352元部分。对于该土地使用权及房产所有权抵顶后的不足部分,申请执行人甘肃永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寨支行于2021年9月2日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甘肃永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寨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甘0321执恢5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正学审判员 杜治国审判员 寇文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梁彦明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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