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强、谷德峰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皖1302财保2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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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302财保212号案件名称
田强、谷德峰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宿州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田强;谷德峰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302财保212号申请人:田强,198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被申请人:谷德峰,男,197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申请人田强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谷德峰所有的位于宿州市侧,外环一路南侧千亩苑安置房一期B9#楼0603室、宿州市汴河路与淮海路交叉口西北角中央广场3#楼0361室。申请人已提供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谷德峰所有的位于宿州市侧,外环一路南侧千亩苑安置房一期B9#楼0603室[皖(2021)宿州市不动产权第0020816号]、宿州市汴河路与淮海路交叉口西北角中央广场3#楼0361室[皖(2018)宿州市不动产权第0070778号]。保全价值共783792元。期限三年。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买卖、抵押、转让、赠与等。案件申请费4439元,由申请人田强预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夏丽清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付文静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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