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建军、任飞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22民初280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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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2民初2805号之一案件名称
王建军、任飞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府谷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王建军;任飞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822民初2805号之一原告王建军,男,1967年0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府谷县。被告任飞,男,1965年03月1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原告王建军与被告任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建军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告任飞名下价值14700元的财产。担保人王浩以其所有的小轿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建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保全被告任飞名下价值14700元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任飞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永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建荣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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