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李盾、卢宗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626执18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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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26执1815号案件名称
江李盾、卢宗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平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江李盾;卢宗义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626执1815号申请执行人江李盾,男,1987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被执行人卢宗义,男,196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关于江李盾与卢宗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作出的(2021)湘0626民初48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卢宗义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江李盾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由被执行人卢宗义偿还申请执行人江李盾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并以实际未付本金数,按月利率1.5%的标准自2021年1月7日起至完全履行之日止支付利息);负责本案受理费300元,申请执行费504.5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后,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同时向被执行人卢宗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21年9月2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对银行存款、机动车、证券、工商及不动产登记等进行查询;在平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对被执行人的公积金进行调查。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卢宗义名下银行账户并予以冻结,目前未发现其名下银行账户余额。2021年9月1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和线索进行调查,根据村委会反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上述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采取执行措施的其他财产线索。2021年9月16日,对被执行人卢宗义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对申请执行人江李盾进行约谈时一并告知,其对本院调查的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和措施无异议,亦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采取执行措施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时表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16日,本案尚未执行到位标的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本案受理费300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本案被执行人卢宗义有可供采取执行措施的其他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江李盾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0626民初48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张京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朱铭章书 记 员 王益鹏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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